与父母断绝关系后还用承担赡养义务吗?

基本案情


孔某、韩某夫妇共育有三子一女,且均已成年。2024年2月,三子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老大孔某甲与父母断绝关系,不再赡养老人,二老生前及过世后的一切费用与孔某甲无关,由孔某乙和孔某丙负责照顾和办理。”现孔某、韩某夫妇年老多病且无经济来源,遂将四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四人每月分别向二老支付赡养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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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孔某甲以没有分到财产且签订了所谓“断亲协议”为由拒绝赡养父母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原告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来源,生活面临实际困难,有权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原告住所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当地消费水平等情况,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无条件性,与父母是否对子女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是否合理进行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律上的对价关系。


本案中,被告孔某甲提交的以财产分配多寡来决定赡养义务有无的《协议书》,虽然以书面形式约定孔某甲与父母解除亲属关系并免除其赡养义务,但《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见,该协议从法律和伦理层面均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原、被告的亲属关系源于自然血缘,不因双方协议而消灭,通过《协议书》解除亲属关系,实质上是对人身关系的非法处分,不但违反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传统孝道相背离,故该《协议书》应被认定为无效,各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均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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