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63号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63号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不正当竞争/数据/关联账号服务/用户授权

  裁判要点

  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运营甲网站,为求职者提供工作和职业发展机会。个人会员填写简历时可设置控制权限,既可以允许招聘企业用户搜索简历,也可以禁止包括招聘企业用户在内的任何人搜索。招聘企业用户在甲网站发布招聘职位后,求职者通过个人会员账号可以自行查找职位并主动向目标职位投递简历。此外,甲网站还为招聘企业用户提供有偿简历搜索服务,即招聘企业用户购买服务后,可以进入甲网站数据库搜索求职者允许搜索的简历。招聘企业用户通过上述接收投递和主动搜索两种方式获取的简历,可以在会员账号内查看、下载或者将简历发送到指定的邮箱。用户登录甲网站需要输入图片字符的验证码。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运营乙网站,主要提供简历管理、招聘管理、大数据服务等。乙网站设有“关联外网账号”功能,便于招聘企业用户集中处理在甲网站和其他网站获取的简历。招聘企业用户使用该功能需要专门授权,通过设置输入其在甲网站等其他网站的账号、密码后,即可自动登录关联网站,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同步获取简历到乙网站招聘管理流程或者简历库。

  某网络公司发现,招聘企业用户在甲网站通过接收投递和主动搜索下载两种方式获取的个人简历,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可以在乙网站中搜索到。对此,某信息公司提出,招聘企业用户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仅能将简历同步到乙网站招聘企业用户自己的账号内,其他用户不能在乙网站汇聚简历库中搜索到。对于上述情况,某网络公司、某信息公司分别采取公证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2017年11月23日,某网络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使用招聘企业用户账号、密码,避开身份验证码机制自动访问甲网站系统并获取、保存、使用案涉简历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某信息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7)沪0110民初25167号民事判决,驳回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网络公司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19)沪73民终2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并获取、保存、使用案涉简历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关联账号服务是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具体而言,关联账号服务系通过绑定用户在不同网络平台上的多个账号,达到共享数据、权限或者功能的目的,以提供更为便捷的使用体验。例如,目前网络招聘服务市场上存在众多信息发布平台,招聘企业为了获取更多人才资源信息,一般会同时注册成为多家招聘网站的企业用户。为了方便招聘企业用户同时管理这些分散在不同平台的求职信息,一些经营者采用网站关联技术汇聚不同平台数据,便于招聘企业用户通过其网站关联到原有平台账号,进而汇聚信息进行“一站式”处理。又如,在电子邮箱领域不少亦运用关联账号功能。在不侵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

  第二,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某网络公司对甲网站所采集生成的数据有实质性投入和贡献,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但不得阻碍招聘企业用户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转移等合理处理。据此,相关招聘企业用户对通过有偿支付对价、接受求职者投递等方式收集的简历数据,可以进行转移,包括使用关联账号进行转移。而且,案涉关联账号未超出求职者对个人信息处理范围的预期。招聘企业用户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仅能将简历同步到乙网站中招聘企业用户自己的账号内,求职者的信息无法在乙网站汇聚简历库中搜索到,不存在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某信息公司经用户授权获取、保存、使用甲网站简历数据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一,某信息公司所提供的关联账号服务,需要由招聘企业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关联、是否自动同步或者保存简历,并自行输入其在甲网站等其他网站的账号、密码。关联账号功能服务的实现均为用户自己的意愿,且需要由用户自行实施相应操作。其二,经技术调查官查证,某信息公司设置程序读取验证码,系实现关联账号功能所使用的一种技术手段,便于用户关联账号后无需另行验证即可登录网站,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三,招聘企业用户使用乙网站的关联账号服务并选择同步简历,会使其在甲网站上获取的简历下载至乙网站服务器,这是关联账号功能实现的必然结果。同时,同步到乙网站的简历只能在招聘企业用户的账号中搜索浏览,他人无法在乙网站获取。故而,案涉获取、保存数据的行为亦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某信息公司的案涉行为没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亦未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lsvip.cn/?id=94

分享给朋友:

“指导性案例263号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最高检:2024年前11月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监督案件26万余件

中新网2月17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17日做客最高检厅长访谈时表示,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规模总体保持平稳,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6万余件。 从案件类型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占比稳步上升,民事检察履职更加聚焦主责主业。从办案数量上看,基层检察院办案…

甘肃岷县侦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近日,甘肃省岷县公安局历经两年侦查,成功破获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有力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15日,岷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线索,称岷县某建筑工地存在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况,金额达47万余元。同年6月,又有线索传来,岷县另外两个建筑工地也存在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况…

非法收受1753万余元 广西财政厅原副厅长王代玉一审宣判

2025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代玉受贿案,对被告人王代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代玉利用担任广…

指导性案例265号 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65号 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履行合同所必需/自动化决策 裁判要点 1.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

指导性案例267号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指导性案例267号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8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网络平台账号/账号密码交付/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执行实施要点 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

妻子被撞,丈夫拦车致对方受伤得赔40万元?法院:免责

妻子被撞,丈夫拦车致对方受伤得赔40万元? 上海杨浦法院:适用民法典自助行为应免责 本案中,被告在面临不法侵害且可能事后无法救助的情况下,判断原告车速不快,停车出手拦停原告驾驶的非机动车,拦停后无其他过当行为,应认定为采取了合理措施,未超过必要限度。 被告所救助的权益对象是其配偶,其配偶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