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兽医上门手术致宠物死亡 法院酌情认定涉事方损害赔偿责任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王宏伟



  宠物作为许多家庭中特殊的“成员”,不仅承载着主人的情感寄托,其健康与安全也关乎着饲养人的切实利益。然而,宠物主人为宠物选择医疗服务时,若因疏忽大意或轻信非正规渠道,往往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宠物狗绝育引发的赔偿案件审理后认为,无证兽医上门手术致宠物死亡,应当予以赔偿。

  此前,李某夫妇饲养了一只品种为中亚猎狼犬的宠物狗。2024年10月,李某夫妇通过朋友认识了自称是某动物医院医生的田某,田某称其可以上门为宠物狗进行绝育手术。李某夫妇支付1000元手术费后,田某上门为宠物狗实施手术。然而,术后宠物狗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死亡。田某承认存在医疗过失,是其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宠物狗死亡,并退还了李某夫妇手术费。

  事后,李某夫妇了解到田某并不具备医师资质。田某口头承诺会按照宠物狗市场价格赔偿,并按照李某夫妇要求对宠物狗进行了火化,但拒绝履行其他赔偿责任。

  因协商未果,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宠物狗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饲养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元。田某辩称宠物狗是手术5小时后死亡,并非手术当场导致,且手术正值温差较大时节,死亡原因可能是失温或由其他外力导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田某主张宠物狗死亡很可能是手术后失温或其他外力导致,但其对此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佐证。综合双方聊天记录中被告田某对自己过错的自认、就赔偿问题进行的表态,以及手术后犬只不良反应等本案已查明事实,涉诉犬只死亡与绝育手术事故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田某应当对犬只术后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相关饲养经验,对犬只绝育手术的风险应当有所了解,但其未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实施手术,而是选择在自己家中由不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被告实施手术,同样存在过错。法院酌情认定田某承担70%责任,李某夫妇对损害结果自行承担30%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田某赔偿李某夫妇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2万元。

  顺义法院李遂人民法庭法官李鹏庭后表示,宠物作为家庭的特殊成员,其健康与安全关乎饲养人的情感与财产利益,为爱宠实施手术绝非小事,选择不当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为保障宠物健康安全及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为宠物选择诊疗机构时应选择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合规机构及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的医师进行操作,切勿轻信非正规渠道,避免委托无资质人员实施手术。

  绝育等宠物手术存在麻醉、感染等医疗风险,宠物主人应要求机构书面告知手术风险及术后护理要求。若涉及上门服务,由于家庭环境缺乏专业医疗设备、无菌条件和急救保障,一旦发生术中或术后并发症,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置,因此需要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责任划分,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

  消费者在购买宠物,尤其是名贵品种宠物时,要注意保存血统证明、交易凭证、付款记录等,这是证明宠物市场价值的关键。发生意外后,在条件允许且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专业机构对伤亡原因及宠物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发生纠纷后,若对方口头承诺赔偿,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书面协议等。对于重要事项,尽量达成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争议。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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