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单方借条难以认定夫妻共债
子女婚后,父母出资帮忙购置房产是普遍的家庭情形。然而,当小家庭的婚姻走向破裂,这份曾经的爱的资助往往演变为最棘手的财产纠纷——昔日用于安家的出资款,可能以“借条”为凭,突然变成需要追讨的债务,父母出的钱,究竟是无偿的“赠与”,还是有偿的“借款”?仅凭子女单方补写的借条,能否让前儿媳或前女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3年,王先生为支持儿子小王与儿媳小李购房,出资15.5万余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
2019年,小王与小李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女方小李所有,夫妻双方无任何共同债权、债务。后续二人因房产归属再起争议,经法院二审调解,最终确认房产归小李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小李独自承担。
2025年9月,王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儿子小王与前儿媳小李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起因是在当年出资购房的次年,小王曾单独向父亲出具了一张借条,明确确认该笔15.5万余元的购房出资系借款,并约定于2024年底全额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迟迟未还,王先生在向儿子发出书面催告函无果后,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出资款项的性质系借贷还是赠与。结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原告王先生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二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合意,案涉出资款项依法应认定为对小王、小李夫妻双方的赠与,故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裁判理由如下:
其一,单方出具的借条证明力不足。案涉借条出具时,小王与小李结婚尚未满两年,且夫妻关系尚好,完全具备夫妻共同签字的条件,但这张关键借条仅有小王一人签署。事后小李明确否认该债务,且离婚协议已确认无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单方出具的借条,无法证明前儿媳有共同借款的真实意愿。
其二,共同诉讼人的自认不发生效力。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多名共同诉讼人中,仅有一人承认债务而其他当事人明确否认的,该自认仅对本人有效,对否认债务的一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儿子认账不等于儿媳就要还钱,法院不能仅凭儿子的自认来认定前儿媳也负有还款义务。
其三,婚后出资依法适用“推定赠与”原则。案涉出资行为发生在2013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严格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根据原婚姻法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王先生在出资时,既未签订任何书面文件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也未作出仅赠与儿子一人的特别约定,因此依法应推定为对小王与小李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此外,案涉房产此前已经过离婚协议与法院调解两次合法分割,其财产属性早已固定,原告不能再于事后单方推翻既定性质、另行主张借贷关系。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父母碍于情面或出于亲情等原因,在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时,不愿意通过明确的方式表达自己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优先依照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出资依法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若父母事后试图推翻该性质并主张款项实为借贷,就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在无法证明夫妻双方均具有借款合意时,父母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举旨在严格防范子女在离婚诉讼中通过恶意串通、补签借条等方式虚构债务,从而切实保护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此法官提醒,面对大额购房资助时,家庭成员应在事前充分沟通,摒弃“碍于情面不谈钱”的传统观念:
第一,明确出资性质,落实书面约定。父母出资时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若本意为借款,务必签订借条,并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切忌仅由自家子女单方出具借条;转账时可备注“购房借款”,并保留告知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精准界定权属,防范财产混同。若父母出资的本意仅为赠与己方子女个人,可以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对象,避免日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分割争议。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真正的亲情不应建立在模糊不清的财务纠葛之上,而应以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作为保障。唯有在出资之初做到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清晰、证据留存完备,方能在纠纷发生时守住法律底线,让财产归属回归法治本意。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林